作者:武汉思美答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29 10:38:05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十年前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

法院审理认为,
庭审中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诉讼中,